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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章程

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办学历史溯源于1958年建校的衡阳市第二技工学校和1980年建校的衡阳市财政会计学校。2004年,衡阳市财政会计学校与衡阳技术学院(原衡阳市第二技工学校)合并升格为衡阳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15年1月更名为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是湖南省示范性(骨干)高等职业院校、湖南省卓越高等职业院校,是湖南省楚怡高水平高职学校建设单位。

建校以来,学院立足湖南,面向全国,坚持内涵发展,特色兴校,形成了优势明显的财经和制造两个专业大类,成为湖南培养财经和制造技术技能人才的重要基地。学院秉持“厚德、强技、弘毅、笃行”的校训,弘扬“守正出新、学以致用”的校风,传承“雁行天下,自强不息”的学院精神,努力建成“国内一流、特色鲜明、国际视野”的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为实现升格为职业大学的发展目标接续奋斗。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和相关政策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中文简称湖南财工职院。学院英文名称为 Hunan Financial& Industrial Vocational-technical College。

第三条 学院住所为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狮山路20号。学院网址:http://www.hncgzy.com

第四条 学院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忠诚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院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实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素养、职业技术技能和就业、创业、创新能力,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六条 学院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行政主管为衡阳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为湖南省教育厅。

学院举办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审核学院章程,审批学院领导人,监督学院执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及国有资产和经费使用状况;保障学院经费投入,尊重学院办学自主权,保障学院办学活动不受院外任何组织、机构、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七条 学院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学院实施“人才强院、质量立院、特色兴院、依法治院”战略,正确处理规模与质量、硬件与软件、普通专业与优势专业、多种形式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关系。

第九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依章程办学,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为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合理性论证与咨询。

第十一条 学院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坚持事前公开、征求意见,过程公开、阳光操作,结果公开、接受监督,做到及时、真实、全面。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十二条 学院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基本职能。

第十三条 学院主要开办全日制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同时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以及留学生教育等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积极服务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努力实现更高层次的职业教育发展目标。

第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完善教育教学评价评估制度,定期发布教育教学质量报告,保障学院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五条 学院有计划地推进数字化校园建设,建立健全实验、实习、实训基地和学生创业基地。

第十六条 学院鼓励、支持教师个人和集体进行教育教学改革的研究和实践。

第十七条 学院实施集团化办学,积极发挥省级业财税融合岗课证赛联盟、衡阳现代服务业(财贸金融)职业教育集团和衡阳先进装备制造业职业教育集团的牵头作用。

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国家政策、行业和社会需求,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结合自身办学条件,优化办学结构,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自主调整和设置专业,加快专业改革与建设。

第十九条 学院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深化“教、学、做”三位一体的教学改革,加强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坚持核心技能、核心课程的教考分离和评价主体、评价方式多元的质量评价制度。

第二十条 学院按照多元投入、管理科学、理念先进、共建共享、辐射引领的原则,加强院内外实训基地建设。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不断推进文化、技术技能传承与创新,促进专业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更好地服务社会。

第二十二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术自由,强化科研管理与服务,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

第三章 治理体系与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法律及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党委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院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院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院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委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党委工作。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按照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有关事项。

《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其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八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副院长若干名,协助院长开展工作,对院长负责。

第三十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院长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办公会由院长或院长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其主要职权是:

(一)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跨专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9.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可就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制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程,实施统一管理;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授权依工作规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二级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学院学术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学术委员会成员一般应由学院不同专业的正高或部分副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中,学术委员会中专任正高或部分副高专业技术职务教师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二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

第三十四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院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教代会。

教代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学术委员会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关的教职工聘用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中国教育工会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按照相关法律和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将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简称“双代会”),一并行使大会相应职权,“双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团委)是学院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主持日常工作,代为行使职权,执行学代会决议。学生会在学院党委领导和团委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院规章制度和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学院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院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教辅机构、群团组织和其他机构,并报经主管部门和编制部门批准。各机构、组织根据学院的授权履行各自职责。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条 教务处、发展规划处是学院行使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的职能部门,为学院教学科研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分别负责学院的教学管理和科研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院设置二级学院、图书馆、合作交流中心和创新创业中心等教学教辅机构,根据学院授权,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教学科研等事务。

第四十二条 学院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管理重心下移,充分发挥二级学院的积极性,实现二级学院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第四十三条 二级学院是学院教学科研、学生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院领导下自主开展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活动,对本部门的工作全面负责。

二级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本院教学、科研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

(二)在学院核定的编制内,提出本院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入与调出计划或建议,聘任本院所需的教师与工作人员。

(三)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单位建设发展规划,提出本院的专业设置及教学改革计划、年度招生计划,组织开展本院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

(四)按照学院章程和学院管理制度制定本院管理制度。

(五)组织、检查、考核、评价本院教学工作,完成学院下达的各类教学任务。

(六)负责本院的学生管理和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对本院学生的奖助学金、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七)负责本院教师及职工的工作量酬金的核算和奖金的分配。

(八)负责本单位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九)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自主支配使用学院划拨的经费。

(十)根据权限,管理和使用由学院提供的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和设施,管理本单位资产。

(十一)在学院有关规定范围内,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社会服务等活动。

(十二)行使学院赋予的其它权利和职能。

第四十四条 二级学院院长是本院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院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院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院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重要事项的决策形式。不能以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按照议题内容分别由院长或党总支书记主持,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

《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二级学院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

第四十八条 学院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和服务等工作,按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享受薪酬、保险和休假待遇,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以及参加进修、培训等发展机会。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六)对学院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院做出的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院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院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尊重、关心、爱护学生。

(二)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勤奋工作。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

(四)恪守职业道德、职业行为准则和学术道德规范。

(五)爱护学院财产,珍惜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六)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院实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依法自主聘任各类人员。

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定和教师职务与岗位聘用制度;

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与岗位聘用制度;

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对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院依法制定教职工选拔聘用、培养培训、考核评价、职务晋升、薪酬分配、考勤休假、产权保护及奖惩等规章制度。

二级学院可根据学院规章制度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制订相应的工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 学院坚持将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建设的第一标准,引导教师争做“四有好老师”“四个引路人”,努力成为“大先生”,做精于“传道授业解惑”的“经师”和“人师”的统一者。

学院注重师德激励与考核,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教职工,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人才申报计划、科研申报等方面的相应资格;学院对在教学、科研、专业建设、管理、后勤保障、社会服务以及提升学院社会影响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进行表彰奖励;对于违法违纪的教职工,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或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工发展机制,构建完善的进修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升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五十四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岗位职责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和奖励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 学院依法建立以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工权利申诉机构及相应的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学院聘请的特聘教授、客座教授、行业专家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政策规定和学院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学生与学员

第五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学院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校内可以依法依规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院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助学金、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院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六十四条 学院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进行表彰奖励;对于违纪的学生,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十五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校注册但没有取得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入学应当与学院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学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六十六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益保障机制,设立学生申诉机构和阳光服务平台,依法保障学生和学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学院与社会

第六十七条 学院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办学信息,主动接收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六十八条 学院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高校、研究机构等组织或团体的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九条 学院设立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理事会,理事会由党政部门、学院、企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学院理事会是学院改革发展建设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院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学院理事会成员及其负责人依据章程产生,履行职责,参与学院建设与管理。

第七十条 校友是指在学院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各类学生、教职工与进修人员,以及被学院授予各种荣誉称号的各界人士。学院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或联谊会,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强校友与母校的联系;发挥校友资源优势,寻求校友对学院办学的支持,深化学院与校友的多方合作。

第七十一条 学院依法成立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依法接受和管理广大校友和社会各界的捐赠,筹措教育资金。

第七十二条 学院设立业财税融合岗课证赛联盟秘书处、衡阳现代服务(财贸金融)业职教集团秘书处和衡阳先进装备制造业职教集团秘书处,负责联盟和职教集团的日常工作。学院依托一个联盟和两个职教集团,开展继续教育和各类社会培训,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培训、职业技能评价、咨询、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等服务。

第七十三条 学院遵循“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人才共育、互惠双赢”的原则开展校企合作,推动政校、企校、校校深度合作,实现“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

第八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

第七十四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学院对拥有的经费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七十六条 学院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接受国家税务、财政、审计、发改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七十八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九条 学院资产为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

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维护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八十一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为学院发展提供切实保障,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优质服务,努力建设平安示范校园。

第九章 学院标识和校庆日

第八十二条 学院校徽的基本图形为:

 

 

校徽整体以传统外圆内方的“钱币”造型与代表工业的“齿轮”相结合,寓意“财经、工业”。

第八十三条 学院校旗旗面为白色,矩形,旗面中段缀学院校徽基本图形,图形下印蓝色“湖南财工职院”中英文标准字体。

 

 

 

 

 

 

第八十四条 学院校歌是《共铸明天的辉煌》,集体作词,王怀坚作曲。

第八十五条 学院校庆日为每年的1月8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院教代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经衡阳市人民政府同意,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为学院办学的基本准则。本章程生效前制订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生效后制订的规章制度,必须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八条 当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学院的举办者发生变化、学院发生合并、分立、更名、层次、类别变更等变化、学院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举办者依法要求学院修订章程时,由院长提议,或者学院党委1/3以上委员提议,或者教代会1/3以上代表提议,经学院党委决定后,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实施,由学院发布章程的正式文本,并向本校和社会公开。